29岁男子介绍13岁女孩卖淫,一审刑期惹争议,二审改判7年

“万万没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我的孩子身上。”11月10日,16岁少女小菱的爸爸对记者说,小菱在13岁时被29岁男子陈某介绍卖淫,并被40岁的男子于某强奸。

判决书显示,湖南宁远县男子陈某2021年开始带女孩在各种KTV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和卖淫,涉及13名女孩,均为未成年人,有的还是不到14岁的幼女。

宁远县法院原审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小菱的家人不服并为此奔走,永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宁远县法院再审。后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2023年10月20日,宁远法院再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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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名为“一个没有感情的杀手”。2021年5月,小菱玩短视频App时,陈某通过私信联系上了当时还在读初二的小菱。彼时,因学业压力等,小菱厌学逃课。且由于父母离异,进入青春期的小菱又有些叛逆。对于互联网交友,她毫无防备,更不知社会险恶。

陈某生于1992年,只比小菱的父亲小几岁。小菱家人告诉记者,陈某获取了小菱的好感,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小菱不到14岁。懵懵懂懂的小菱以为自己在交男朋友,没想到,她在步入深渊。

宁远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陈某外号“胖胖”,在认识小菱之前,他就从事介绍女孩去KTV有偿陪侍和卖淫的违法活动,他从中抽取提成,陪唱400元一次,他抽取100元。此外,他还介绍女孩卖淫,并抽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宁远法院再审查明,2021年8月案发时,陈某介绍有偿陪侍和卖淫的女孩多达13人,其中,被介绍卖淫的有3人。而这些女孩均为未成年女孩,年龄最小的2008年出生,比2007年出生的小菱还小。法院认定陈某的违法所得为5.3万余元。

2021年6月,陈某带小菱到KTV陪酒,告诉她这个可以赚钱。小菱陪了几次之后,感觉很辛苦,因为每天晚上9点上班12点下班,而且要喝很多酒。陈某又告诉她,可以出台卖淫,“赚钱快一些,时间短一些”。

陈某用另一个微信号“宁远最后一个好人”联系嫖客。2021年7月5日,他接到一个要“年轻漂亮的小妹妹”的单。此人正是于某。于某是重庆人,生于1981年,在宁远县经商。

陈某第一时间联系了小菱。当日,小菱从家里到达陈某指定的房间,看到了赤身裸体躺在床上的于某。小菱不知所措,打电话问陈某。陈某没说话就把电话挂断了。“我想离开房间,这个男子不让我走……我力气没有他大。”小菱说。

法院认为,于某作为一个40岁具有正常认知及判断能力的成年男子,根据其对被害人小菱第二性特征及与其聊天的情况,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是幼女,但于某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及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是否是幼女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事实成立,构成强奸罪。

2021年8月26日,陈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刑拘,9月28日被批捕。警方查明,小菱一共被介绍卖淫16次,获利5800元,陈某抽取提成2450元。

小菱爸爸称,他曾接到宁远县法院的电话:“法官要我们写谅解书,说对方会给一部分经济补偿,人家还年轻,都是一个县城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

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法院对陈某案宣判,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刑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判决下判后,陈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按照判决,陈某将于2022年12月25日释放出狱。

对于判决情况,小菱家人感到不满意。后来,永州市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永州中院提起抗诉。永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宁远县法院再审。2022年12月8日,在陈某即将出狱的十多天前,宁远县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

2023年2月2日,检察机关又以案件事实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

2023年10月20日,宁远县法院再审认为,陈某除构成上述两罪均应判刑二年六个月外,还构成于某强奸幼女罪的共犯,应判刑三年,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某因强奸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方面,法院判决陈某与于某一起赔偿小菱医药费7000多元。

陈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小菱家人也就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永州中院二审中。(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小菱”为化名)

一、什么叫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执行1年4个月,是从轻还是从重? 刑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有偿性陪侍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陈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此违法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侦查、起诉、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分别可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即便不能认定陈某是引诱小李卖淫,其两条罪名也应当分别处5年以下、3年以下。 换而言之,在陈某只有一个认罪认罚、最多只可以减少15%基准量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才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6个月,确实是从轻处罚。

 二、为什么刑满释放前十多天,还可以“再审”陈某?最终会如何量刑?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规定,发现還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简而言之,如果是陈某上诉,即便是发回重审也不会对其加刑,但检察院抗诉和追加、补充起诉除外。 其次,未满14周岁幼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刑法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即不论未满14周岁幼女当时有没有反抗,男方明知其年龄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根据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3-10年。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于某事前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小李实际年龄的,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最后,2013年施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换句话说,原起诉中并没有认定陈某为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作出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就属于陈某的漏罪,因此检察院才会再审时补充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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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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