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有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离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动报备……小杜表示无法理解!公司则表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没毛病!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小杜于2017年2月6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小杜升任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
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年终奖、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1月的销售奖金。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杜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故公司以小杜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小杜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
二、公司无需支付小杜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小杜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小杜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杜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
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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