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拐骗儿童罪”最高判死刑,律师:量刑有待提高,具体标准需科学制定

“孙海洋案的主犯连续拐走两个孩子,因为没有找到买卖交易证据,最后以拐骗罪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表示,她在两会中对拐骗儿童罪提出议案,希望将拐骗儿童罪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将“拐骗罪”与“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以达到罪与罚统一。

李紫微介绍,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些判罚案例中,有人拐骗孩童后导致孩童死亡,有人将女友的女儿拐走导致下落不明、被法院评价为“卑鄙、恶劣”,但按照现行法律只能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拐骗7岁女童,然后将生病的孩子丢在街头,最后抢救无效死亡。为了报复女友,将6岁女童拐走,十几年生死不明。因为顶格量刑就是五年,也只能判五年。”李紫微认为,仅仅靠一个上限5年的量刑幅度,便囊括所有拐骗儿童的罪行,于理于法都缺乏合理性,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

“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区别在于是否有主观目的上的‘出卖’,是否有行为上的控制。在犯罪实施中,两者具有相同的罪质。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有逐步提升,对拐骗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却没有对应调整。”李紫微介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从最初“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到现在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对于该议案,周兆成、黄思敏两位律师均认为,目前的拐骗儿童罪量刑比较低,打击力度有待提高。但两罪合一的可执行性比较低,可以提高拐骗罪量刑,但具体量刑标准需要科学、统筹研究制定。

李紫微建议,将“拐骗儿童罪”量刑调整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节的量刑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加重情节包括:

(一) 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 偷盗婴幼儿的;

(五) 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

(七) 将儿童带往境外的。

(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李紫微还建议,或者考虑废除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合并为“拐带儿童罪”,量刑达到统一尺度。

© 版权声明
THE END
点赞6赞赏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