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网传“甘肃白银市会宁县某中学男教师猥亵男学生”引发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11日,校方表示一个月前马某某已被抓获。警方和检方表示,马某某已被批捕,案件仍在办理并将移交法院。
网传聊天记录显示,有人称曾在晚上被马某某叫到宿舍帮忙并被留宿,半夜发现马某某脱其裤子,另有人称马某某把自己叫到宿舍抚摸背部。
一名2006级左右的学生表示,有朋友曾在马某某宿舍留宿,有发现迹象但未被侵犯,上学时马某某喜欢打人。
11日9时许,记者致电所属镇镇政府,对方表示不知情,但平时会对儿童防性侵有所宣讲。15时30分左右,记者再次致电该镇政府,对方仍然表示不知情。
另据大河报报道,会宁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目前公安部门对该起事件没有作出定性,教育局暂时无法对涉事教师进行进一步处理。涉事学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受害男生十四五岁、读初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比较特殊。男性也可以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但在刑法上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
赵良善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不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男教师侵犯男生,如男生的年龄属于14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如男生的年龄不满14周岁,男教师则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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