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3D全息影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下,元宇宙正在从一个科幻概念变为可憧憬的未来。3D全息影像作为元宇宙的具象呈现,持续受到关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3D全息投影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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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其系国内领先的全息显示技术与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全息显示设备和提供广泛的全息显示服务。原告受案外人委托创作涉案3D动画,是上述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多个电商平台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销售宣传,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主营业务与原告属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虽然被告在上述平台发布了涉案作品,但是原告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了3D视觉二次创作,这种创作需要借助人工智能开展,法律尚未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原告二创的独创性程度较低,没有达到作品标准,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平台将涉案3D影像作为商品销售或提供免费下载,被告通过付费、免费下载获得后进行使用,不具有抢占竞争利益的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3D全息影像的作品属性认定,以及使用3D全息影像技术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具有较大典型意义。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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