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六医院原党委书记刘勇受贿被判7年,曾任多家医院院长

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青羊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行业受贿案件,被告人是刘勇,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其在2006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担任成都市多家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各项重要工作。

青羊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此案。青羊区卫健局、区属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共计50余人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图片[1]-成都市六医院原党委书记刘勇受贿被判7年,曾任多家医院院长-旺旺屋

审理查明,刘勇在2006年2月至2023年10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药品、设备、耗材、试剂采购、工程承接、款项支付和项目验收上提供帮助, 先后多次收受11名行贿人现金总计人民币472万元

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同时具有立功情节。

青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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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本案被告人刘勇在任职期间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荣获多项医学科技奖,还多次被评选为医疗领域的委员、理事、专家库成员,曾在医学领域熠熠生辉。但随着职务的升迁,手中的权力变大,私心贪欲也日益增加,越发肆无忌惮、愈演愈烈,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以致于任职的十几年期间毫无底线、来者不拒,最终深陷囹圄。 

法官说法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系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提醒

越是手握重要权力,越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初心,将改革的刀刃向内,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做到依法依规履职,用好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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